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内或者其它水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本辖区的许可和上级办理的许可的受理、初审、上报和现场监督管理
具备条件:
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条件;
4、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分);
2、《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行通(警)告申请表》(一式二分);
3、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5、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7、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施工作业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9、《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10、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1、发布航行通告的必要资料;
12、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签发《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现场踏勘---审核---符合条件的许可。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